點擊下載:2015最新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文檔提取密碼:a36b
1 總則 1.1 目的
為了加強鍋爐安全監察,防止和減少事故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,促進經濟發展,根據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的有關規定,制定本規程。 1.2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符合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范圍內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、承壓熱水鍋爐、有機熱載體鍋爐,以及以余(廢)熱利用為主要目的煙道式和煙道與管殼組合式余(廢)熱鍋爐。
1.2.1 鍋爐本體 由鍋筒、受熱面及其集箱和連接管道,爐膛、燃燒設備和空氣預熱器(包括煙道和風道),構架(包括平臺和扶梯),爐檣和除渣設備等所組成的整體。
1.2.2鍋爐范圍內管道
(1)電站鍋爐,包括鍋爐本體以及鍋爐主給水管道、主蒸汽管道、再熱蒸汽管道、排污管道以及鍋爐啟動系統等。 (2)電站鍋爐以外的鍋爐,分為有分汽(水、油)缸的鍋爐和無分汽(水、油)缸的鍋爐;有分汽(水、油)缸的鍋爐包括鍋爐本體以及鍋爐給水(油)閥出口和分汽(水、油)缸出口第一條焊縫以內的承壓管道(含分汽(水、油)缸);無分汽(水、油)缸的鍋爐包括鍋爐本體以及鍋爐給水(油)閥出口和鍋爐主蒸汽(水、油)出口閥以內的承壓管道;
1.2.3 鍋爐安全附件和儀表 鍋爐安全附件和儀表,包括安全閥、壓力測量裝置、水(液)位測量與示控裝置、溫度測量裝置、排污和排放裝置等安全附件,以及安全保護裝置和相關的儀表等。
1.2.4 鍋爐輔助設備及系統 鍋爐燃燒設備、輔助設備及系統包括燃燒、汽水、水處理等設備及系統。
1.3 不適用范圍 本規程不適用于如下設備:
(1)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小于30升的蒸汽鍋爐;
(2)額定出水壓力小于0.1MPa或者額定熱功率小于0.1MW的熱水鍋爐;
(3)為滿足設備和工藝流程冷卻需要的換熱裝置。
1.4 鍋爐設備級別 1.4.1
A級鍋爐
A級鍋爐是指額定工作壓力P(表壓,下同)≥3.8MPa的鍋爐,包括: (1)超臨界鍋爐,P≥22.1MPa的鍋爐; (2)亞臨界鍋爐,16.7MPa≤P<22.1MPa; (3)超高壓鍋爐,13.7MPa≤P<16.7MPa; (4)高壓鍋爐, 9.8MPa≤P<13.7MPa; (5)次高壓鍋爐, 5.3MPa≤P<9.8MPa; (6)中壓鍋爐, 3.8MPa≤P<5.3MPa。
1.4.2 B級鍋爐
(1)蒸汽鍋爐,0.8MPa<P<3.8MPa;
(2)熱水鍋爐,P<3.8MPa并且額定出水溫度t≥120℃;
(3)有機熱載體鍋爐的氣相有機熱載體鍋爐,額定熱功率Q>0.7MW;液相有機熱載體鍋爐,額定熱功率Q>4.2MW。
1.4.3
C級鍋爐
(1)蒸汽鍋爐,P≤0.8MPa并且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V>50L;
(2)熱水鍋爐,P<3.8MPa并且額定出水溫度t<120℃;
(3)有機熱載體鍋爐的氣相有機熱載體鍋爐,0.1MW<額定熱功率Q≤0.7MW;液相有機熱載體鍋爐,0.1MW<額定熱功率Q≤4.2MW。
1.4.4 D級鍋爐
(1)蒸汽鍋爐,P≤0.8MPa并且30 L≤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V≤50L;
(2)汽水兩用鍋爐(注1),P≤0.04MPa并且額定蒸發量D≤0.5t/h的鍋爐;
(3)僅用自來水加壓的熱水鍋爐,并且額定出水溫度t≤95℃;
(4)有機熱載體鍋爐的氣相有機熱載體鍋爐,0.01MW<額定熱功率Q≤0.1MW;液相有機熱載體鍋爐,0.01MW<額定熱功率Q≤0.1MW。